中年漢酒吧買醉罰款留案底

經常到酒吧「買醉」的人士需特別注意,因為隨時有機會被警方刑事檢控而惹上官非!一名體弱多病的中年漢,上月於大埔廣福道一間酒吧內飲至酩酊大醉,遇上警方查牌時拒絕「坐定定」合作,更向警方破口大罵,結果被警方罕有地落案控以一項領有酒牌的處所內醉酒罪。被告昨於粉嶺法院認罪,結果需罰款五百元及留案底。


根據本港條例第二二八章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的二十八條,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,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,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千元。


立法會議員張宇人表示,該條醉酒條例實施多年,能保障酒吧客人不能過分醉酒,過往未曾聽聞因該例而有令餐廳或酒吧生意受影響。至於該例會否成為陷阱,令一心買醉的客人犯法,他不作評論。


四十三歲被告謝智明,報稱無業,他承認在今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大埔廣福道的酒吧內醉酒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,昨自行求情指由於血壓弱及皮膚病,故此沒有工作,須領取綜援維生。


去洗手間被拒破口大罵

裁判官因對被告當日的表現大惑不解,作進一步查問;被告解釋事發時他遇上警方查牌,由於他要求警方先讓他往洗手間但被拒,並堅持要他坐低合作,故他才向警方破口大罵。案情指警方當時在酒吧查牌,被告卻口頭挑戰警員,警員要他坐下,但滿身酒氣的被告表現得醉醺醺,除向警方說出粗言穢語外,又煽動其他在場人士,警方最終將他拘捕。

案件編號:FLCC2433/08

原文引自
太陽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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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籤: 醉酒 酒吧 香港 綜援 失業
評論: 6 | 引用: 0 | 閱讀: 105
  • 1 
新鮮人 [ 2008-08-22 10:55 網址 | 回覆 | 編輯 刪除 ]
自作孽、不可活,
體弱多病又無錢,
仲要買醉又鬧警察,
唔畀人玩至奇呀!
悟樂 [ 回復於2008-08-22 12:18 網址 | 編輯 刪除 ]
Re 新鮮人,
對佢都冇乜壞處,
又唔係坐...
罰的錢又唔係佢的, 係政府的.
留案底... 如果佢又唔打算出返來做o野,
一直取綜緩的... 又冇影響~~~
打打下都覺得吹帳~~~!!!
慧瑩 [ 2008-08-22 15:34 | 回覆 | 編輯 刪除 ]
哈,咁都得?好彩自己唔會畀自己飲醉啫.
悟樂 [ 回復於2008-08-22 17:32 網址 | 編輯 刪除 ]
Re 慧瑩,
係呀~~~ 咪亂來~~~
新鮮人 [ 2008-08-23 18:41 網址 | 回覆 | 編輯 刪除 ]
邊有咁平宜,
係差館時可能己經被啲差佬玩到謝!
悟樂 [ 回復於2008-08-23 19:40 網址 | 編輯 刪除 ]
Re 新鮮人,
佢依尐人, 工又唔駛返.
正所謂大把時間, 怕咩玩~~~
玩曬都係 48 個鐘.
反之浪費警力就有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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