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代理涉違例代客裝電子屏
作者: 新聞報導員 日期: 20-12-2007 07:42
合群職員﹕軚盤旁設DVD屏幕 皇冠﹕員工違指引
近年流行在汽車中,加裝可收看DVD甚至電視的電子屏幕,原來只要司機能看得見這屏幕,便已違反交通條例;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昨在立法會上重申,不會放寬這限制,然而本報記者昨午以「客戶」身分致電本港兩大汽車代理商,代理本田的合群及代理豐田的皇冠,當值職員均表示,可替客戶在新車上加裝這類司機看得見的電子屏幕。
運輸署上月發出指引,重申車內安裝一些可被司機直接或反射視線內觀看的電視或DVD影碟屏幕屬違法。本報記者昨日分別致電豐田汽車的總代理皇冠車行,以及本田汽車總代理合群車行,合群車行九龍陳列室職員表示,本田Stream 1.8的升級版車內設施齊備:「有合金鈴、有皮籠、有DVD mon(DVD屏幕)」經本報記者再三詢問,對方確認有關的DVD屏幕是在軚盤旁的表板位置。
其後,記者再致電皇冠汽車灣仔陳列室,詢問豐田Picnic車系的售價,職員表示,可為車主後加DVD屏幕裝置:「因為原廠是沒有這些設備,是後加。(你們會做嗎?)我們要報價給你,如果在新車裝上的話,稅務上會打稅的。」職員稱,過往客人多在出牌(運輸署發出行車許可)後另找汽車音響公司加裝,但重申仍可在出牌後為客人在車輛音響裝置的位置上,安裝DVD機。
最高可監禁半年
皇冠汽車發言人首次回應查詢時,仍堅稱在司機視線內安裝DVD或電視沒有問題,並指法例沒有寫明司機在熄匙後,不准使用有關屏幕,但記者指出,根據《道路交通(車輛構造及保養)規例》第121條,任何人若安裝或使用違法的電視屏幕,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根據該章在1991年已頒布的法例,在駕駛席周邊的器材,應旨在為司機於駕駛時提供協助。
皇冠車行發言人在半小後再致電本報,表示了解事件後,認為有職員違反內部指引,重申不會在汽車上安裝非法機件。合群汽車母公司的大昌行集團,至截稿前仍未就事件回應。
首10月運署發81張驗車令
鄭汝樺昨日在立法會上,今年首10個月運輸署經市民舉報及警方轉介,共發出81張驗車令,要求車主將車輛交至指定的驗車中心檢驗,並拆除違規的視像裝置。去年全年運輸署僅發出28張驗車令。
鄭汝樺稱,具娛樂性視像設備,難以避免使駕車人士把注意力放在娛樂資訊上,因此當局不會放寬限制。不過,現行條例准許電子屏幕提供汽車倒後及導航影像。
明報記者 陳朗昇
原文引自
明報新聞網
訂閱
上一篇
返回
下一篇
標籤:

葵芳站越線 失衡撼列車 老翁遭撞斃彈傷4人 (12-06-2008 23:33)